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姓名和公民姓名的變更需要持相關證件到相關部門辦理。成年人改名應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表示願意改名;第二,他們要有充分的理由;第三,應當承諾承擔因改名而引起的壹切民事和法律責任。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將作為“曾用名”備查。也就是說,妳要向當地派出所寫壹份更名申請,蓋章後到當地公安局戶籍單位登記,當然還要帶上戶口本。提交文件後大約15、7個工作日後即可正式更改。妳以前叫什麽名字,現在叫什麽名字都會寫在戶口本上。需要畢業證什麽的證明身份的時候,壹定要帶上戶口本。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僅要考慮公眾的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壹致性。認為公民改名可能給戶籍管理和公民犯罪信息管理帶來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改名的私權利,這是錯誤的。公民姓名變更後,公安機關可以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如實記錄公民以前的姓名。公民可以用原來的名字存、存、繳、收各種保險費。訂立合同後,需要在新的名稱下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出具更名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不應該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產生負面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