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第二條國家在海南島全島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逐步建立自由貿易港政策和制度,實現貿易、投資、跨境資本、人員出入境、交通運輸和數據安全有序的自由便捷流動。
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應當體現中國特色,借鑒國際經驗,圍繞海南戰略定位,發揮海南優勢,推進改革創新,加強風險防範,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生態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核心,以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有序、安全便捷的跨境流動和現代產業體系為支撐,以特殊的稅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會治理體系和完備的法治體系為保障,不斷優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統壹高效的市場環境。
第五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創新生態文明體制機制,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