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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檢察官職位是什麽?

韓國是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政權主要由行政院、立法院、法院三部分組成。檢察官屬於行政院法務部,以法務部駐外辦事處的形式出現。

在韓國,檢察官享有高度的獨立性,法務部部長名義上享有最高權力,但其權力只體現在操作手段上,無權幹涉檢察官具體偵察和辦案。

韓國的檢察官擁有以下權力:

1.刑事偵查、起訴和維持的必要事項;

2.在刑事調查中指揮和監督司法警察;

3.向法院提出正確適用法律法規的請求;

4.指揮和監督裁判的執行;

5.執行民事訴訟和國家為壹方或參與方的訴訟,並對執行進行指揮和監督;

6.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數據擴展

韓國的檢查機關分為四級:

第壹,大檢查院相當於中國最高檢查院。主要負責大案要案的偵破,以及為下級檢查機關做預案和總結。

第二,上級監察室相當於我國的省監察廳。上級檢查機關沒有偵察權。只有下壹個檢驗機構有監督權。主要有首爾、釜山、大邱、光州、大川五個高等檢查事務所。

第三,地方檢察院。相當於省、直轄市檢察院分院。大部分檢察官都集中在地方檢察室,所以他們是韓國檢察機關最重要的權威。負責調查大部分案件。

第四,地檢所的分所相當於我國的縣級檢驗所。主要負責指揮警方調查此案。?

參考:中國法院網-韓國檢察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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