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恢復社會經濟的發展,在“輕撼薄稅”思想的指導下,漢初頒布了大量保護農業的法律,鼓勵農業生產,放寬土地限制,減輕田賦負擔,重視興修水利。
西漢中期以後,土地兼並越來越嚴重。為了挽救社會危機,隋於第二年制定了限制占用土地的具體規定,但該法並未完全實施。
漢代的稅收主要有土地稅、人口稅和資產稅。根據法律規定,土地稅又稱地租或稅,有十五稅和三十稅兩個階段。人口稅是按人均征收的。凡七歲至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每年支出二十元,武帝以後增至二十三元,稱為口稅或口稅。15歲到56歲的成年人壹年交120元,叫做算稅。
漢代的征兵制分為兵役和搖役。十七歲時,壹個人登記服兵役,被稱為福記,並開始服役,被稱為正規軍。中風後身體強壯的服兵役,壹年在縣城,壹年在邊防。剩下的每年服壹個月的搖壹搖服務,叫多服,服的人叫多死。妳可以親自服務,也可以付錢。
(B)鹽和鐵的管理控制
漢初鹽鐵私有,政府征稅。漢武帝後改為鹽鐵官營,鹽鐵買賣需國家批準。
全國有35個鹽官,48個鐵官,統壹管理鹽鐵的生產和銷售,確保利潤全部收歸國有。當時規定,任何人膽敢用私人鑄鐵裝置煮鹽,就要被切掉左腳趾,並沒收器具。自東漢和漢武帝統治以來,恢復了鹽鐵私有制。
西漢時期,不僅邊境貿易需要政府的批準,而且有些商品是禁止與外人買賣的。比如武器和戰馬不允許賣給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