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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倉儲業務的各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倉儲合同的當事人壹般是保管人和存貨人。保管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保證貨物完好,保管貨物的義務不得轉讓,保管的貨物不得使用,要求支付保管費的權利,損害賠償的權利和留置權。存貨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下:入庫的貨物必須與合同相符,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支付保管費,貨物損壞有權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907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倉儲物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經保管人驗收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條* * *寄存人交付貨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倉單等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壹十二條* * *保管人發現倉儲物變質或者有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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