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
(壹)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管理。
對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所有人實行實名登記制度。我國境內最大起飛重量250g及以上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按照《實名登記系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管理規定》進行實名登記,並按照規定在無人駕駛航空器上加貼登記標誌。無人駕駛航空器出售、轉讓、損壞、報廢、丟失、被盜或者所有權轉移時,其所有人應當及時註銷或者變更登記信息。
(2)加強無人機駕駛員管理。
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應當按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嚴格遵守其相關執照、證書、培訓、考試、檢查和航空經歷的規定,確保飛行安全和空城安全。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應當依法依規持證飛行、規範操作。相關人員在操作無人機時要小心謹慎,按規則飛行。
(三)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管理。
各類輕小型無人機要按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嚴格執行飛行活動評估、飛行前準備、飛行禁區等運行管理規定,依法規範運行,避免“黑飛”。要通過設置電子圍欄等科技手段,加強對無人機飛行禁區的監管。對於各種違規飛行情況,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4)加強“低慢小”無人機的投放管理。
國家郵政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督促地方郵政管理部門嚴格遵守寄遞物品的臨時或者階段性管控措施,暫時禁止或者限制向特定目的地寄遞“低慢小”無人機等物品,禁止使用無人機寄遞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