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迫性勸說。如果飲酒過程中存在明顯的強迫勸酒行為,如故意飲酒、言語威脅、刺激對方、拒絕飲酒等,只要存在主觀過錯,“飲酒人”就應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承擔壹定的過錯責任;
2,明知對方不能喝。在飲酒導致對方心臟病等發作,導致死亡等危害後果的情況下,只要飲酒是危害後果的誘因,無論“酒友”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不能飲酒,壹旦出現強迫勸酒,都應承擔責任,但如果知道,責任更大。
3.未能安全運送醉酒者。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意識不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者沒有將其送往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或者在合理的時間內不足以使其得到照顧。此時如果發生意外,飲酒者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4.酒駕沒有被勸阻。在明知對方是酒駕而不勸阻的情況下,壹旦發生事情,飲酒者可能要承擔壹定的責任。但如果對方不聽勸阻,飲酒者可以免責。同樣,在明知對方醉酒、語無倫次、不省人事的情況下,飲酒人應當勸阻其飲酒,能夠勸阻的,承擔相應責任。但在其他情況下,飲酒者沒有勸阻的義務。無論是否應該勸阻酒後駕車,只要這種預防沒有效果並導致有害後果,飲酒者就應該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