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迫性勸酒,如使用“朋友別喝夠了”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醉酒不省人事、無自制力的情況下勸酒;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喝酒,誘發疾病;
3.未能安全護送醉酒者。飲酒人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意識不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人未將其送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的;
4、酒後駕車未勸阻造成車禍等損害的。
以上是* * *負責喝酒的四種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二十條侵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