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的關系。法定收養關系既產生新的親屬關系及相關權利義務,又消滅原有的親屬關系及相關權利義務。
3.關於領養孩子的名字。姓名是公民身份的重要標誌,姓名權也是公民的壹項重要民事權利,屬於人身權的範疇。收養關系成立後,被收養子女的身份關系發生了變化,與收養人形成了父母子女的法律關系。養父母成為被收養未成年人新的法定監護人,有權決定被收養子女的姓名,任何人不得幹涉這壹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壹條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第壹百壹十二條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雙方協商可以保留原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