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管理辦法》第九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申請註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規範穩定;
(三)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四)具有安全高效的基金銷售、申購和贖回技術設施,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相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技術系統已經與基金管理人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聯網,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制定了完善的資金結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相關要求;
(六)具有評估基金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職業道德、應急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相關要求;
(八)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