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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設立的基礎不同:合夥企業是基於合夥協議設立的契約型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是基於公司章程設立的股份型企業;法人資格不同:合夥企業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出資人的責任不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查良保。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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