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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性:

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連帶責任,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有限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範圍以其出資額為限;2.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事務中擔任普通合夥人的,或者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普通合夥人並與之發生公司行為的,應當認定其在該交易中承擔普通合夥人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八十壹條有限合夥人退夥後,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回的財產對退夥前原因造成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八十四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擔任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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