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的概念可以從法律行為和組織形式的角度給出。
從法律行為來看,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 * *出資,* * *經營,* * *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而言,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盈虧的企業組織形式。
因此,無論從法律行為還是組織形式的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征是* * *有出資,* * *有管理,* * *負盈虧,* * *有風險。
目前,我國調整合夥企業的法律規範,壹是民法典中關於合夥企業的規定,二是合夥企業法。
《民法典》第967條對合夥合同的定義是: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同壹事業目的而訂立的,* * *享有收益,* * *承擔風險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於2006年2月1997頒布,2006年8月修訂。本章內容主要是根據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編寫的。
合夥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包括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者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