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客體(也稱客體):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如建築工程、貨物、服務等。,主旨要明確,不能模棱兩可。
(3)內容: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和義務。作為協議,合同的本質是壹種約定,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意思表示壹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的訂立只能通過雙方協商才能成立。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合法才能具有法律約束力。建築合同也是如此。即使承包方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中存在激烈的競爭(例如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中,建設單位的激烈競爭是建設單位進行招標的基礎),雙方也必須通過協商達成壹致,發包方不能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承包方。即使雙方訂立的合同是協商達成的,也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否則合同無效。施工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訂立的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