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遲延履行合同的壹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守約方可以終止合同。適用於遲延履行方不履行或者經催告仍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