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保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壹方。保證合同是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是債權人與保證人訂立的,而不是債務人與保證人訂立的,因為保證人的保證義務是針對債權人的,設定保證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而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使債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擔保是壹種人的擔保。用人的名譽和財產提供擔保,風險相對較大。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區別對待。保證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保證是壹種單方強制合同,是代表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如果公民沒有壹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債務人如何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所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絕對不能做擔保人的,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認定和判決上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除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以外,法人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