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約定了公證後合同才能生效的條件,否則根據個人意願和合同類型確定公證。合同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或者雙方惡意串通的情形。
合同公證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對合同進行法律監督的壹種方式。當事人申請合同公證時,應向公證處提交申請書和合同原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壹十壹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