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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合同的解除產生合同關系消滅的壹般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合同的終止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3)合同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上述效力是合同解除的最基本的法律後果。此外,合同解除還涉及壹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即解除前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何了結,即合同解除前已經履行的部分是維持現狀還是恢復原狀。這個問題的實質涉及到對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的看法。如果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就會發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解除前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變,當事人沒有義務恢復已經履行的部分。《合同法》第97條明確,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性質,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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