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時,不存在經濟糾紛的法律責任。公司合同的簽字人代表公司,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2)但如果簽字人不是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得到授權,公司不承擔責任,或者自然人自己簽訂合同,合同責任由簽字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