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民事訴訟的訴訟費承擔模式主要有三種:壹是敗訴方承擔模式,二是分別承擔模式,並輔以特別適用,三是分別承擔並明確例外的模式。
理論上,關於訴訟費問題仍然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律師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原因如下:
(1)律師費是敗訴方應該賠償的間接損失。
(2)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3)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有助於減少訴訟過度現象。
(4)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
律師費由聘請律師的壹方承擔。主要原因是:
(1)現有關於訴訟費承擔的規定僅適用於部分領域,不能理解為敗訴方(過錯方)承擔訴訟費的法律依據。(2)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不是必要行為,法院不會因為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而改變案件的審判結果。所以聘請律師和提起訴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3)我國現行相關規定沒有完全統壹律師收費標準,當事人和委托律師可以自行協商,法院很難界定收費的準確性。(4)還可能導致律師之間的惡意競爭,不利於我國當前的法制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四)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自訴人,擔任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5)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