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後,第壹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二履行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以及第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順序,在對方沒有對等給付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對方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
第三,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履行順序的,先履行方有權在未履行前拒絕其履行請求,第二履行方有權在先履行方未達到約定時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法律依據
根據2021 1生效的《民法典》第526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債務。壹方不履行債務的,後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如果甲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乙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