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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12條的規定是什麽?

《勞動法》第12條規定,勞動者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受到歧視。

工人的勞動權益如下:

1,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

2.勞動者有權選擇職業;

3.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4.勞動者享有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的權利。

勞動者的義務包括:

1.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

2.提高職業技能;

3、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執行情況;

4.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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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8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及時處理的原則,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壹條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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