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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後的贍養義務

法律分析:18歲後,父母壹般不再有贍養義務。法律只規定了子女在18周歲之前的撫養義務,所以父母不再承擔撫養已滿18周歲的子女的義務。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還在上學,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或者已經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尚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有經濟能力的父母仍有支付贍養費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三條,贍養費支付期限壹般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父母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且勞動收入是其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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