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何炬字第26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2013)魯直三合字第7號]關於如何確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抵押權優先受償範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參與分配的過程中,抵押權的實現並不是建立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實相信的基礎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
第九十四條規定,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由有優先權和擔保權的債權人優先受償後,按照各案債權數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根據上述規定,在分配程序中,債權人只要在實體上享有抵押權,就可以主張優先受償的債權。
其他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對抵押權及其擔保債權的範圍有異議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請依照本法處理,向當事人說明相關程序性救濟措施,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2013年11月27日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