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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抵押權如何認定

妳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抵押權優先受償範圍如何確定的請示內容如下:

(2013)何炬字第26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2013)魯直三合字第7號]關於如何確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抵押權優先受償範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參與分配的過程中,抵押權的實現並不是建立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實相信的基礎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

第九十四條規定,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由有優先權和擔保權的債權人優先受償後,按照各案債權數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根據上述規定,在分配程序中,債權人只要在實體上享有抵押權,就可以主張優先受償的債權。

其他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對抵押權及其擔保債權的範圍有異議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請依照本法處理,向當事人說明相關程序性救濟措施,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2013年11月27日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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