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二條* *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沒有提出異議,仍然作為代理人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代理的其他人同時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