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中的人民幣。紀念幣的銷售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