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認定工傷的辦法
第四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按照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第六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勞動就業合同文本或者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的其他文件的復印件;
2.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