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意見》要求和研學旅行工作實際,學校作為研學旅行的組織者,應履行以下職責:
1,中小學校要制定中小學生研學旅行活動工作規則,規範研學旅行組織管理。
2、學校應負責制定研學旅行活動工作計劃,明確工作方案,制定招標計劃,公開招標實施課程。
3.學校應對中標人提供的研究手冊提出課程修改意見,並對修改進行審查。
組織者
指與研學旅行活動組織者簽訂合同,提供教育旅遊服務的旅行社或研學旅行專業機構。
根據《意見》和《研學旅行服務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主辦方應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者應當按照組織者的招標要求參與公開招標。投標時,應如實提供單位相關資質證明、研學旅行課程設計方案或研學手冊、安全責任承諾書、經營業績證明。
2.選擇合格的供應商,簽訂相關合作協議,對供應商的資質審查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3.負責選擇和安排符合與供應商簽訂的協議要求的安全合格的車輛,並按規定配備駕駛員。
4.對課程路線進行實地調查,根據路線調查設計或修改課程計劃或研究手冊。
5.根據課程設計方案以及意見和規範的相關要求,制定安全防範措施和安全應急預案。
6.組建課程實施導師團隊,對團隊成員進行課程培訓和安全責任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