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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案

法律分析:劉向四川某公司出具了天津某項目外框架安裝承諾書,約定由劉負責現場所有防護架、定型防護圍欄的安裝、拆除,以及現場工人宿舍、辦公室的防砸安裝、拆除和維護。暫定建築面積為161179.84平方米,包幹單價為每平方米16元。四川省某公司與中國建築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由四川省某公司作為勞務承包商,對天津某工程進行腳手架施工。暫定建築面積82159.42平方米,綜合單價17元每平方米,總價1396710.14。

四川省某公司支付劉勞務費* * 1418435元。按照每平方米16元的計算標準,四川省某公司支付了112元的勞務費。劉多次組織工人向四川省某公司索要勞務費,並幹擾四川省某公司的日常工作,但未提起訴訟要求四川省某公司支付勞務費。四川省某公司隨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原告沒有拖欠被告的勞務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據此,被告不具備施工資質,被告之間的原勞務分包合同應認定無效。(2)原告已經按照中建局集團有限公司計算的工程量超額支付了勞務費,原告不欠被告任何款項。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據此,被告向原告主張的工程款應以實際工程量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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