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離婚在家,離婚後繼續同居。法律上沒有明確禁止,但雙方沒有夫妻法律關系,只能認定為同居。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離婚有哪些程序?
離婚所需的程序如下: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協議必須包括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協商等內容。
2.受理申請,男女雙方準備相關材料,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內,自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在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