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訴必須由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提出。如果被處罰人已經死亡,其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立案。
(2)必須有明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
(3)投訴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
(4)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即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
(5)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紀律處分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壹個月內向處理機關提出復議,並有權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國家行政機關應當認真處理被處罰人的投訴。受處罰者向上級機關提出的申訴必須迅速傳達,不得隱瞞。但是,在復議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