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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可以上訴嗎?

法律解析: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條件是:

(1)投訴必須由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提出。如果被處罰人已經死亡,其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立案。

(2)必須有明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

(3)投訴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

(4)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即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

(5)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紀律處分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壹個月內向處理機關提出復議,並有權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國家行政機關應當認真處理被處罰人的投訴。受處罰者向上級機關提出的申訴必須迅速傳達,不得隱瞞。但是,在復議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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