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點外賣。侵犯了學生自主選擇消費的權利。大學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外賣平臺或商家屬於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其消費行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學校無權幹涉他們的行為,即使大學生是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九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點餐和點外賣的行為是我們認為可以獨立實施的普通民事行為,也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擴展數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
在就餐選擇問題上,高校也屬於運營商。禁止點外賣也在客觀上阻礙了學生對就餐方式的選擇。但學校禁止通過行政手段點外賣,涉嫌行政幹預侵犯學生消費自主權。
參考資料:
中國網-中國人與國家法律通則
參考資料:
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