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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娛樂場所涉毒行為的處罰

我國對涉毒娛樂場所的處罰是: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壹)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者從事伴遊的;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的;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從業人員不得吸食、註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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