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退役士兵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其檔案移交給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當在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出具介紹信。公安機關應當為退役士兵登記戶口,憑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自謀職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移交給服務管理單位。退役士兵的服役問題,由原部隊處理;與移民安置有關的問題,由移民安置地人民政府處理。
擴展數據:
退役士兵安置的有關要求規定:
1,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軍隊發給壹次性退役金,壹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發放經濟補助的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等因素確定退休費標準,並適時進行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3、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下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分配給中央國家機關直屬機構和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