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女方需攜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到婚姻登記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當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審核:民政局工作人員對雙方離婚意願進行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具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3.離婚冷靜期:申請被批準後,需要30天的離婚冷靜期。
4.解除婚姻關系:冷靜期屆滿後,雙方攜帶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二寸照片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處予以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應註意以下問題:
1.協議離婚需要30天的冷靜期才能登記;
2.辦理離婚時,需要註意孩子的撫養權,同樣的財產也需要處理;
3.離婚時,還需要處理夫妻雙方的債務;
4.如果有法定情形,也可以請求對方給予賠償。
綜上,女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民政局提出申請。審查冷靜期結束後,雙方到民政局完成離婚登記,正式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