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時發生意外傷害,雙方應分擔責任。在這種事故中,投籃和上籃是正常的體育行為,行為人並沒有故意侵犯對方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的行為不屬於故意傷害的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公平原則,應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對傷者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對方沒有故意傷害受害人身體或者嚴重違反比賽規則,那麽對方的行為在體育比賽中是合理的,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對方故意傷害受害人身體或者嚴重違反比賽規則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首先看雙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他們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他們在學校打籃球時受傷,學校將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學生造成的,壹般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有過錯的,學校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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