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違約是指當事人沒有話說。文本表示。沒有任何積極的行為。用沈默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思。通常,要約生效後,承諾的表示必須由允諾人明確表示,並且該意思表示必須通知要約人。因此,違約壹般不構成承諾。但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默許可以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1)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承諾壹般能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但是,由於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期限屆滿,否則該承諾有效。(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這裏默認為合同的成立。(3)合同是以契約形式訂立的。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合同成立。在這裏,合同的成立是行為默許的。(4)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標的物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如果買方遲遲不通知,則視為違約。(5)試用期滿後,買受人未表示是否購買標的物的,視為同意購買。也就是默認願意買。(6)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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