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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手寫的條款是否有效?

合同中的手寫條款是否有效,要看情況:

1,單方面補充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視為無效;

2.補充內容雖經雙方協商壹致,但雙方合同中應加入相同內容,雙方應在補充內容上簽字確認有效。

訂立合同的原則是什麽?

1,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2.自願原則。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法律強制規定的除外。

3.公平原則。訂立合同時,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風險的合理分配以及違約責任。

4.誠信原則。誠實守信,不得有欺詐等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5.遵守公序良俗原則。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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