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壹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承諾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
(1)如果要約是通過對話作出的,應當立即作出承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函或者電報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函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送達之日起計算。信件未註明日期的,從信件寄出的郵戳日期起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
人民網-把傳真合同改成白紙,保存好原件,這壹點很重要。
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