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銷售公約》規定了哪些協議形式?

《銷售公約》規定了哪些協議形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根據聯合國大會授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會議(維也納會議)於1980年3月65438日至4月1日在奧地利維也納舉行,有62個國家的代表參加。該公約在這次會議上獲得通過。1988公約在達到法定批準國數量後生效。

1.公約的基本原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平等互利、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實施、解釋和修訂《公約》的基礎,也是處理國際貿易關系和發展國際貿易關系的準則。

2.適用範圍。第壹,公約只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明確規定公約不能適用於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第二,本公約適用於雙方當事人營業地均在締約國的合同,但如果根據適用於該合同的沖突規範,壹締約國的法律應適用於該合同,則《銷售合同公約》也應適用於這種情況,無論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否在該締約國。在這方面,締約國可以在批準或加入時聲明保留。第三,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適用本公約。(適用範圍不允許締約國保留)

3.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形式以及要約(要約)和承諾(承諾)的法律效力。

4.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壹、賣方責任主要表現在三項義務:交付貨物;移交所有與貨物相關的文件;轉讓貨物的所有權。第二,買方責任主要表現為兩項義務:支付貨物價款;收集貨物。第三,詳細規定買賣雙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第四,規定了風險轉移的幾種情形。第五,明確了根本違約和預期違約的含義以及發生這種情況時雙方應履行的義務。第六,明確了免稅依據的條件。

  • 上一篇:邯鄲技校有哪些學校?
  • 下一篇:橫向法律關系和縱向法律關系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