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並不是指合同本身就是法律,而是指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誌符合國家意誌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意誌以約束力,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依靠國家的強制力,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以及聯合國效力的表現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壹般稱為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而實施的行為,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在我國,民事立法可以采用的確認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包括:行為人資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形式合法。在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過程中,因約定客觀情況作為附條件或期限而影響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稱為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而約定期限則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因民事法律行為缺乏生效條件而實施的民事行為稱為“無效民事行為”;(2)當事人依法因不具備生效條件而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稱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3)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仍不確定,需要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表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使其有效或無效。這種法律行為稱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