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合同的對方、內容和形式。
合同自由的範圍包括四個方面: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對方的自由、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和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其核心和本質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其意誌決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合同可以解除。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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