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姓名必須真實壹致;
2.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格和包裝方法應具體明確;
3.註意驗收方式、程序和時間;
4.履行的方式必須具體:交付方式和結算方式;
5、績效期必須確定壹定的時間點或時間段;
6.盡可能明確我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應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8.爭議應通過協商和訴訟解決,並約定由我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