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條要約以信函或者電報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函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送達之日起計算。信件未註明日期的,從信件寄出的郵戳日期起算。如果要約是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作出的,承諾期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條通知承諾生效時,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
第485條承諾可以撤銷。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有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