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銷售瓶裝飲料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請示的答復
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布,頒布日期為19951019,實施日期為19951019。章全文為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妳局《關於使用他人帶有註冊商標圖案並貼有自己標識的飲料瓶的問題》再次強調。
關於銷售新灌裝飲料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請示(蘇工商[1995]
194號)已收到。回復如下:對於各種帶有不可磨滅商標圖案仍有使用價值的玻璃飲料容器,
其他人應該通過購買後填充自己的飲料進行銷售來覆蓋商標的所有設計。
。他人的註冊商標未被遮蓋,或者被遮蓋後商標圖案的主要部分仍然暴露的,
《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稱的商標侵權行為,應予制止。
。附:江蘇省工商局關於使用他人飲料帶有註冊商標圖案的問題
關於在瓶子上重新灌裝自己的logo出售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請示。工商總局:我們在辦理商標案件的時候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有的商標註冊人註冊了。
商標以烤花的形式直接烤印在盛有飲料的玻璃瓶上(如可口可樂、雪碧)
、“金美樂”等。),商標圖案無法從瓶體上剝離。同時生產其他飲料。
企業大量購買上述被消費者拋棄的玻璃瓶,並貼上自己的標簽(標簽為
有的有自己的商標,有的只有企業名稱或商品名稱)用於灌裝飲料,其中
有的標簽覆蓋了別人的註冊商標設計,有的部分覆蓋,有的沒有。
。上述情況是否屬於商標侵權?如果是,適用《商標法》的哪壹條款?求指示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