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離職證明寫了負面評價,可以要求改正,因為法律規定離職證明的內容不包括用人單位的評價,尤其是負面評價;2.如果公司不依法糾正或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妳無法加入新公司或新公司拒絕錄用妳,妳可以準備證據起訴原公司。只要證據充分,原公司肯定會賠付壹大筆錢。事實上,沒有必要寫離職原因,因為離職證明的立法初衷是證明勞動關系終止,而不是證明勞動關系為何終止。因此,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填寫員工辭職的原因,特別是當員工嚴重違反了規定,並且該違規行為是違反道德標準的“不光彩”行為(實踐中通常稱為“汙點材料”)時,即使是事實,也不能填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 *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依法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記錄了員工的負面信息,將違反求職中的平等原則,並導致員工減少或失去就業機會。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