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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貸款原件丟失,只有復印件可用。

法律分析:1。如果借條原件丟失,可能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應當提交書證原件。”所以要提交借條原件。

2.借據原件丟失,無法提供原件的,復印件的效力來源於借款人的認可。只要借款人認可借條復印件的真實性,並承認借款未還,借條有效,借款人應當償還借條上載明的款項。否則,如果借款人不承認復印件的真實性,或者雖然承認復印件的真實性,但不承認借條中的錢沒有還,那麽借款人就不用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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