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是指壹切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其廣泛。而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具備以下特征:第壹,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第二,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是同時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才應受刑罰處罰才算犯罪。上述特征是認定任何壹種犯罪都不可或缺的條件。同時,刑法還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違法性和犯罪性的界限。如果違反的情節較輕,犯罪的情節較重,也就是說,違反法律的行為是違法的,不壹定是犯罪。7日以內拘留(反正不記得是多少了)和/或警告的處罰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三種,沒收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如下:第三十二條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二)拘役;(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順便說壹下被剝奪的政治權利: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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