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使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害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侵害人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壹百八十七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成的,補償費壹次性支付;壹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被侵權方有權請求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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