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同情況下其證明力不同。主要看聊天記錄是否包含有利信息:
1.有明確的借款信息,借款關系壹目了然。如果聊天記錄不僅包括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還包括雙方的聊天記錄,並且可以從聊天記錄中明確借貸關系的存在,那麽毫無疑問,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就是債務人還款的有力證據。
2.沒有有利的信息,就無法確定借貸的事實。在聊天記錄中,如果沒有明確提到雙方的借貸關系,甚至只有壹條微信轉賬記錄,那麽此時轉賬記錄的證明就很弱了。此時,法官無法確認轉讓行為的發生是因為借貸關系,也可能是因為其他原因。這種情況下,即使有微信轉賬記錄,債務人也不可能承擔還款責任。
提醒大家:在只有轉賬記錄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通過打電話時對手機錄音來確認雙方的借貸關系,然後起訴後提供轉賬記錄來證明,同樣可以拿回貸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包括視聽資料、視頻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